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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用地需求推动厂矿企业的土地高标准高质量复垦返还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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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6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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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伊金霍洛旗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提案

                           15号(经济建设)类

  20204 20

    目:关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用地需求推动厂矿企业的土地

  高标准高质量复垦返还的提案

  提案者:                   

  联系地址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

           

  联系电话18647187958

  签名或盖章:

  关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用地需求,推动厂矿企业的土地高标准高质量复垦返还提案

  案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和厂矿企业对建设用地指标需求越来越大,导致了厂矿企业只侧重于发展生产,忽略土地复垦返还的时效性和重要性,土地复垦未能及时返还给村集体,加深了厂矿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从而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和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建设用地指标十分有限,国家对耕地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指标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果国家和地方能出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村集体经济方面的惠民政策,这样既可以盘活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有效缓解目前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又能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提供有利的基础保障。

  存在问题:

  1.有很多厂矿企业都是实施灾害治理和露天开采工程项目,由于复垦验收的标准和要求高,土地未能及时返还或未达到耕种条件,村民不同意返还。

  2.村内存在大量属于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目前二调数据库里仍然显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但实际现状已不存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指标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建议:

  1.尽快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将土地返还给村集体。

  2.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明确自然资源相关部门、乡镇是土地复垦验收处置的责任主体,实行“责任制”。将处置情况作为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方面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纳入旗政府督察范围进行调度考核,对处置不积极、土地复垦验收不通过的厂矿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3.完善共同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建立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共同监管机制。

  4.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5.由政府下放政策,自然资源局出面将属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这部分废弃土地合理规划给乡镇,由乡镇适当给予各村村集体,大力发展村集体建设。例如:发展服务类、养殖类等。即节省大量时间,又不用走繁琐的审批手续。

  意义:

  1.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集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通过统一供地,规划经营,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

  2.农民利益得到了切实保护,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全面改善和提升了农民生活质量。

  3.耕地得到了有效保护,有效地盘活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开发整理复垦,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

  4.促进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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